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煤炭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业务行为,保障中心业务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煤炭电子交易中心现货交易交收细则》并参照国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煤炭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资信,依据中心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