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关于交易商
第三条 中心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煤炭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承认并遵守中心的业务规则及中心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加盖公章的《交易商入市申请表》(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打印或向中心相关部门索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对该企业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申请企业经中心审核批准后,与中心签订《煤炭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取得交易商资格和相应席位。
第六条 交易商根据经营需要可向中心申请一个或多个交易席位,并按时向中心交纳席位费。
第七条 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席位费的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