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及义务 |
| 第八条 交易商的权利: 甲级交易商 1) 能使用中心的集合订货交易模式; 2) 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3) 参与中心甲级交易市场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4) 参与中心乙级交易市场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5) 使用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6) 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7)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 8)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中心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9) 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级交易商 1) 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2) 参与中心乙级交易市场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3) 使用中心的有关设施, 4) 享用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5) 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6)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 7)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中心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8) 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配合中心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中心设施,维护中心声誉; (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