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交易商的权利:
甲级交易商
1) 能使用中心的集合订货交易模式;
2) 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3) 参与中心甲级交易市场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4) 参与中心乙级交易市场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5) 使用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6) 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7)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
8)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中心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9) 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级交易商
1) 参加中心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2) 参与中心乙级交易市场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3) 使用中心的有关设施,
4) 享用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5) 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6)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
7) 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中心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8) 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配合中心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中心设施,维护中心声誉;
(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