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交易商资格变更 |
| 第十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中心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席位,中心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席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商将席位转让他人的,应事先征得中心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符合中心入市交易商资格的,中心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交易商申请注销或转让席位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了结该席位已经订立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结清在中心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该席位的注销手续; (四)返还中心的各种设施; (五)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商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了结其名下所有席位已经订立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结清在中心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其名下所有席位的注销手续; (四)返还中心的各种设施; (五)办理交易商资格的注销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中心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中心按当时公布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