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其他 |
| 第十八条 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中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企业发生股权购、并、转、分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七)企业自行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八)中心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商如因在中心的交易活动而与其他交易商发生争议,应在中心主持下通过充分的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按照中心公布的各项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商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可根据交易商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 (一)违反中心各项业务规则、文件和公告的; (二)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中心无法核实、验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三)利用交易席位从事扰乱中心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四)在中心的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六)中心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为保证电子交易的稳定有序运行,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将适时成立交易商委员会,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