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煤炭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交收服务行为,统一各指定交收仓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高其服务质量,加强中心对各指定交收仓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交收正常进行,为交易商提供规范、优质的物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中心授权,按中心规定模式为中心交易商提供商品仓储及电子交易合同相关实物交收服务的物流企业。
第二十五条 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