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 具有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或具有独立仓库条件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库。
3.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中心规定的数额;
4.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5. 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6. 承认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等;
7.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8. 有储存中心交易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9. 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10. 应用中心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中心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1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12. 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
13. 具有计量、质检、煤炭筛分与加工等必要的设备与设施。
14. 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或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及相关文件;
5.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6. 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1. 中心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2. 中心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3. 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经中心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1. 指定交收仓库与中心相关业务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中心备案;
2.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商品交易交收业务,建立交收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收商品的管理,办理仓单业务,并将指定交收仓库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中心备案;
3. 指定交收仓库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中心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电子交易合同的货物交收业务;
4. 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管理人员接受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5. 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应向中心递交《放弃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审核批准后,放弃资格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办理以下事项并停止中心新商品入库业务:
(一) 库存交收商品出库;
(二) 结清与中心的债权债务。
指定交收仓库在办理上述事项中应服从中心安排,保证交收商品在进入新库前的安全和对中心及相关各方债权债务的顺利了结,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心有权根据中心规章制度对其处罚并保有继续向该仓库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中心应根据信息发布制度向各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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