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 按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二) 对中心制订的有关货物交收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三) 中心《交收管理办法》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参加中心组织的指定交收仓库业务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中心的《交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中心的监管,及时向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将仓库的各项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作详细清单,中心核实后在网上公布
(三) 根据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收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四)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发现库存商品性状有明显变化应及时通知交易商;
(五) 按《提货凭证》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收商品的运输;
(六)仓库的各项费用由中心按其公布的标准和经交易商确认的数量、时间及存货期内发生的其它费用的单证与中心定期统一结算。
(七) 保守与中心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八)参加中心组织的年审,积极配合中心抽查工作;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中心报告;
(十) 中心交收管理办法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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