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对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自查。
   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指定交收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中心可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措施,并予以公告。交易商不得因上述原因要求中心赔偿。
第四十六条 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处理交收商品;
   (二) 与交易商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电子交易市场价格;
   (三) 与交易商通谋虚开《存货凭证》或实开《存货凭证》后私自将存货商品出库;
   (四) 未取得质量保证书等相关单据或未完成规定的验收项目而签发存货凭证;
   (五) 货物交收中滥行收费;
   (六) 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
   (七) 拒绝、阻挠中心正常的监督检查;
   (八) 除本条第三款外其他弄虚作假、影响电子交易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九) 违反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指定交收仓库有上列行为的,中心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上列行为造成中心和交易商经济和商誉损失的,指定交收仓库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中心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严格执行中心对垛位的管理,封存后未经中心允许不得拆封。否则,中心有权公告暂停其交收商品入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