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交易”是指在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签订煤炭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商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煤炭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资信,依据中心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五十七条 “现货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煤炭商品范围内,交易商根据中心所规定的交易模式进行的以实物交易为目的的煤炭交易。
第五十八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集合订货交易模式”是指中心根据需要组织不同规模和方式的订货活动,买卖双方在市场规则范围内就年度或时段,一次或按月交货方式进行协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
第六十条 “全额代发铁路交易模式”是指一种委托铁路运输服务,买方委托卖方,在铁路作为运输方式的前提下,将固定数量煤炭货物从起始地站台运输到目的地站台的有偿委托运输加盟服务,卖方同时承担煤炭外运途中的各种基金、费用、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等,并要求各项费用均按规定开票
第六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品种、交易量、质量指标、交收日(时段)及交收地点、运输方式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六十二条 卖方邀约:有煤炭销售需求的交易商,如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或有煤炭经营资格的贸易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交易系统邀约界面,发布卖出邀约。
第六十三条 买方邀约:有煤炭采购需求的交易商,如焦化、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交易系统邀约界面,发布买入邀约。(买方交易商发布买入邀约、约定到站为交货地点时、价格是指包括运费的到站车板价)。
第六十四条 应约:有煤炭商品采购或销售需求的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系统应约界面对所有邀约进行选择,对完全符合自己需求的邀约报单,可直接点击“应约”。如基本满意邀约提出的条件,仅对价格或数量有异议,可填入自己的价格、数量点击界面下端“应约报单”,系统将反馈该信息给邀约方交易商,由其决定是否成交。
第六十五条 合同生效:在合同成交后,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即刻自动生成《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电子版、且仅保存一天。为便于合同的执行,双方须在合同成交后点击“成交查询”根据系统提示下载保存、打印该合同签字盖章,并将打印件传真到对方公司和市场备案。
第六十六条 撤单:交易商可以选择未成交的报单进行撤单操作,在交易客户端界面相应显示提示信息。
第六十七条 “定金”是指交易商客户为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向交易市场交纳的履约保证资金。
第六十八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六十九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中心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七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中心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中心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中心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中心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中心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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