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是指承认市场业务规则、签署相关入市文件、经市场审核获得交易资格,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煤炭生产、加工、经营、消费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申请获得交易商及交易资格的具体程序,及管理办法参照《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为每一交易商设置唯一的十四位数识别代码,提供独立的交易席位供其发布邀约、签订合同、查询交易、资金变化、结算报表。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为交易商设置的六位数交易账户编码和交易密码,是进入交易席位的唯一通道,交易商须为该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交易商的帐号或密码,遗忘、被盗、泄漏、丢失等情况发生,交易商应立即通知市场,进行挂失、冻结等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之前该账户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由交易商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