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易商品

第七十四条 交易商品是指经市场认定的用于电子交易、交收的动力煤、炼焦煤、喷吹煤、块煤等煤炭商品。
第七十五条 交易商品价格,是指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人民币含税价,单位为元/吨。
第七十六条 市场将“全额运输代发服务【铁路】”列入交易商品目录,有运输代理服务能力的企业、因对方违约等原因不能发运时,可通过该界面转让已批复的铁路运力。
第七十七条 交收数量限制:单一规格的交收数量不低于1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