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易

第七十八条 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 — 11:30 ,下午1:00 — 3:00;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七十九条 中心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交收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
第八十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系统安全,中心实行交易商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活动时,其交易信用额度的使用和管理另行制订。
第八十二条 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需要购买或者销售的交易商品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分类、品种、质量指标、交收时段及交收地点、运输方式,并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交易指令,经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既自动生成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的《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八十三条 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席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和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行为。
第八十四条 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八十五条 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其标准暂定为:邀约交易、拍卖交易0.3元 /吨,集合订货0.15 元 /吨。运输调剂1元 /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