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算

第八十六条 市场开设“银行监管账户”存放交易商资金,根据监管协议,交易商资金仅用于在本市场交易;资金划转仅能划入交易合同对应账户或交易商企业在市场备案的交易商单位帐户;交易商、银行、市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该资金。
第八十七条 交易商存入市场监管账户资金应及时通知市场,经市场核实确认到账后方可用于交易;交易商从市场监管账户划出资金,需向市场提出有企业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予留印鉴的书面申请,经市场核实后于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划出。
第八十八条 交易商账户内资金发生变化后,如出入金、签订交易合同、预付定金、货款、质量违约奖罚,交易商需通过交易系统“资金查询”选项及时查阅、核对或下载保存、打印每日结算报表。若在次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没有提出异议,市场将认为交易商无异议。若结算报表记载事项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交易商确认并不构成其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的变化。
第八十九条 发布“邀约”或进行“应约”前,交易商须预存入市场监管账户1元/吨的签约定金,(卖方交易商持有市场的注册电子仓单,可以不交定金, 使用仓单进行交易)否则系统不执行交易商邀约、应邀指令。
第九十条 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须按期存入市场监管账户相应的资金,以确保合同货款和各项费用的及时收付。
第九十一条 卖方仓库和市场指定仓库交收时,实际交收日(含)之后5日内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或根据约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市场收到买方收货通知、收货证明;或在收到卖方的出库凭证、商品送达证明后。须向交易对方核实确认,然后市场划拨买方冻结在市场货款的70%货款给卖方。
第九十三条 市场收到双方确认的《货物交收结算单》,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市场转交买方释放双方相应定金、并结清尾款。
第九十四条 货款以实际交货质量、数量等数据进行结算。关于溢短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的参照市场规定见附录《煤炭等级差异及各项参数价格换算标准》处理。
第九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者发出邀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帐户内1元/吨定金,指令撤销后或邀约有效期结束未成交,相应资金自动解冻。
第九十六条 提货时,如交易商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结果相符或表明商品质量、数量优于原结果,相关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复检结果表明商品质量、数量劣于原结果,相关费用由对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