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九十七条 为确保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中心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
第九十八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中心通过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
第九十九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中心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
第百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交易商交易安全,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权限。
第百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百二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席位在中心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中心拥有多个席位时,中心有权对其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