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百三条 中心通过交易市场网站公布中心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百四条 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交货时间、最新价、涨跌、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百五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第百六条 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中心不负责任。
第百七条 中心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百八条 交易商应保证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或直接向中心提供、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百九条 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百十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中心应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