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各项结算业务,防范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根据依据《煤炭电子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总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的结算业务包括结算银行交易商资金统一封闭管理、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和注册仓单管理、交易订货及货物交收业务核算、交易结算业务报表管理、结算风险及违约处理等。
第三条 本中心在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按中心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仓单担保金、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本中心交易商、结算工作人员和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