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交易资金及款项收付 |
| 第八条 中心在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应按中心规定在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仓单担保金、、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中心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九条 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仓单担保金、各项费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十条 交易商办理完入市交易手续,并向本中心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相应的入市交易资金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对拥有多个交易席位的交易商,其各个席位的交易资金由该交易商自己分配,本市场对其各个席位的结算账户分别进行管理和核算,但当其中某一席位结算帐户的交易资金不足支付其应付定金及其他款项时,本市场有权从该交易商的其他席位的结算账户中收取。 第十二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中心结算部办理,具体为: (一)资金划入:中心向交易商公布中心在各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中心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中心相应增加该交易商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的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中心按照《关于资金划转的函》中的内容办理资金清退;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