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中心交易实行合同定金制。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本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买卖双方提供一定的履约保证,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履约保证的形式买方为定金,卖方为注册仓单或仓单担保金。
第十四条 交易商每签订一笔电子交易合同时,本中心按照规定的定金标准向买方收取定金,向卖方收取定金或锁定与订货量等量的注册仓单或仓单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