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五条 本中心交易实行逐日结算制度。
第十六条 买方交易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具体货款支付方式见不同交易模式细则: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不同的交易交收模式,采用不同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第十八条 买方交易商于交收日前申请在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交收货物的,经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