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货物质押
第十九条 为了给交易商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本中心与有关结算银行签订货物质押合作协议,有关结算银行根据协议向本市场交易商提供相应额度的货物质押贷款。
第二十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仓库或本中心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的其它仓库,凭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有关结算银行申请并通过本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不低于货物价值一定比率(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