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注册仓单 |
|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中心实行仓单置换定金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须经中心注册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和交收。仓单的有效期在中心公布电子交易合同范本时同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注册仓单的基本要素为煤炭品种、质量、生产商、交货地指定仓库和交收日(时段)等。 第二十三条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 交易商向中心提交《入库申请表》; 2. 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3. 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4. 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中心确认; 5. 中心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按其货物价款的70%进行仓单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名下。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活动时,其交易信用额度的使用和管理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 同种注册仓单可以用于本中心的各交易模式相同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交易和合同履约交收。 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注册的仓单,在未用于交易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取;已用于交易的注册仓单,在交收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用相应的资金置换出仓单;用于交收的注册仓单,在交收匹配结束后自动注销参与交收部分的数量,由中心相关部门转换为交收匹配买方的相同交易商品的提货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