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实行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制度。当日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大小由其可用资金余额、相关交易商品定金标准及买卖订货价格决定。当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不得订立新合同。 第三十条 当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中心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该席位交易商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否则不能参与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模式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商品的交易定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买方或卖方的定金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易商品或某几种交易商品的订货合同的定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交易商买入或卖出的定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