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交易管理规则

现货交易商品
交易商品是指经市场认定的用于电子交易、交收的动力煤、炼焦煤、喷吹煤、块煤等煤炭商品。
交易商品价格,是指合同约定交收地点的人民币含税价,单位为元/吨。
市场将“全额运输代发服务【铁路】”列入交易商品目录,有运输代理服务能力的企业、因对方违约等原因不能发运时,可通过该界面转让已批复的铁路运力。
交收数量限制:单一规格的交收数量不低于100吨。

现货交易管理规则
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30 — 11:30 ,下午1:00 — 3:00;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中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中心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交收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
为保证电子交易系统安全,中心实行交易商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取得交易信用额度的交易商参与中心交易活动时,其交易信用额度的使用和管理另行制订。
交易商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需要购买或者销售的交易商品进行事先约定,约定内容包括分类、品种、质量指标、交收时段及交收地点、运输方式,并通过交易席位,输入合同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交易指令,经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排序,撮合成交,既自动生成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内容在内的《电子交易合同》,该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席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和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行为。
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其标准暂定为:邀约交易、拍卖交易0.3元 /吨,集合订货0.15 元 /吨。运输调剂1元 /吨.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