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
(三)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市场规定的数额;
(四)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 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六) 承认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收管理办法等;
(七)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八) 有储存市场交易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九) 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十) 应用市场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市场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商品的动态情况;
(十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十二) 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措施;
(十三) 具有计量、质检、煤炭筛分与加工等必要的设备与设施。
(十四) 市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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