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易商通过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经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卖方交易商对该有货证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果卖方交易商的货物尚未在市场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则需向市场分期交付仓单担保金。
卖方交易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仓单担保金。仓单担保金付款标准及进度如下:
(一)未进入交收月份,在合同签订时,仓单担保金按成交合同总价的20%交付;
(二)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市场结算时,仓单担保金按合同总价的70%交付;在此之后签订的合同,按此标准支付;
(三)若发生平均价高于卖方的销售价,交易商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即时按价差补足;
(四)交收日前倒数第3个交易日结算时,交易商须用仓单置换担保金,否则交易商对已签订的合同应以全额销售货款作为担保金,在此之后签订的合同,付足全额销售货款作为仓单担保金;
(五)如买方交易商对卖方交易商提交商品有异议且通过质检部门检验属实的,市场视行为为违规处理,通过监管银行按违约数量和每个交易日5元/吨的标准扣划资金支付给买方交易商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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