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12日起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执法 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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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直至交收日闭市前,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直至交收日闭市前,买方未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卖方交易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卖方交易商的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二、交收违约处理:
1、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市场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违约方交易商和相对守约方交易商在 24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市场从下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货,相应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协助代购或代销期间,市场按违约数量和每个交易日5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实现交货,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对守约方按照交货价结算退款或者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市场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2、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市场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3、若买卖双方均违约,市场按其违约的性质分别处以相应的赔偿金作为市场的风险基金。
4、交易商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5、交易商违反市场有关规定,市场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 必要时市场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市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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