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确保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市场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
5000吨”、“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 “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该交易商品市场订货总量的20%) 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市场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煤焦产品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电子交易合同。
2、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市场通过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电子交易合同当日报价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结算价的±3%。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涨跌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3、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市场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仓单担保金标准。
4、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交易商交易安全,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
5、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市场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6、如果交易商出现结算或者交收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和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比例;强制减仓;限制出金;限时限量自行转让,中心强行转让;推迟交收日期,延长交收时间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7、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席位在市场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市场拥有多个席位时,市场有权对其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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